金城文化


校徽及寓意

1.蓝色代表天空海洋,取意:“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之意。

2.两侧的树枝代表未来成才的学生,一支留在招远建设家乡,一支奔赴各地,建设祖国。

3.右侧的红点酷似红太阳,意喻个人梦想,目标。

4.C是英文:Change改变、China中国、Classmate同学,三词的首写字母;努力前行、携手改变,做中国好同学。

大C是路径,是境界,更是一种曲折中前进的精神,是一种百折不挠、越挫越勇、徐图笃定的精神象征。

具体涵义指攀登的过程要经过直线,逐步加速,上升曲折攀登,徐徐达到高度;再接再厉,持续努力接近自己人生目标,最终实现梦想。过程中要锁定自己的人生目标,不必直线快速取胜,而是不忘初心,一心一意,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积跬步致千里。

5.文字:笃求甚解,徐图臻善

寓意:专心致志的追求问题的答案,获取系统性深层次知识;从容的成为性情友善,品行高洁;学业圆满,事业美好的人。努力成为某一领域的能手甚至专家。

求甚解不是目的,是过程;明白道理和答案后的改变才是目的,改变不要急,急易出错,或有遗漏,要慢慢地将知识理解消化后,从容的改变。朝着自己的人生梦想,不断自我修炼,长期追求真理与答案,最终实现人生圆满。

6、又是汉语“金城”拼音首字母的艺术设计。

 

 

相关文字出处:

1. 笃:忠实,一心一意,全心全意:

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中庸》

其为人笃学强记,恭俭孝友。——宋·苏轼《邵茂诚诗集叙》

2.不求甚解:

晋·陶潜《五柳先生传》:“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

只求知道个大概,不求彻底了解。常指学习或研究不认真、不深入。

陶渊明十八岁那年为自己写了一篇文章,取名《五柳先生传》。陶渊明文章的开头是这样的:先生不知道是哪里人,也不清楚他的姓名。他的住宅旁边有五棵柳树,因而就以“五柳”作为自己的号了。先生喜爱闲静,不多说话,也不羡慕荣华利禄。很喜欢读书,似对所读的书不执着于字句的解释;每当对书中的意义有一些体会的时候,便高兴得忘了吃饭。生性爱喝酒,可是因为家里贫穷,不能常得到酒喝。亲戚朋友知道我这个情况,所以时常备了酒邀我去喝。而我呢,到那里去总是把他们备的酒喝光。

3.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意思是:知道它是这样的,更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的。引申为既知道事物的表面现象,也知道事物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原因。

《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蒙惠者虽知其然,而未必知其所以然也。”句式最近。 而在《朱子语类》中,多次出现讨论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的关系问题:《朱子语类》卷九,《论知行》篇中说: “不可去名上理会。须求其所以然。” “‘事要知其所以然。’。

“学习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意思就是不仅要知道做题,还要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一个题目的条件和问题反过来,你还能做出来吗?要明白其中的道理。“

4.徐:慢也。缓,慢慢地:~步。~缓。~图。

5.徐图:从容地设法谋取。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六回:“太傅鞠武谏曰:‘秦虎狼之国,方蚕食诸侯,即使无隙,犹将生事,况收其仇人以为射的,如批龙之逆鳞,其伤必矣。愿太子速遣樊将军入匈奴以灭口,请西约三晋,南连齐楚,北结匈奴,然后乃可徐图也。’” 韬光养晦,指隐藏才能,不使它外露。徐图大志,是指等待时机,谋求远大的志向。一般来说,是指暂时处境不好,低调对待自己,为了最后实现自己的理想。

6.臻:到达;

7.善:极好,好到极。同时还有“完好;美好;圆满;共同满足”、“ 善良;全好的心”、“ 完好于某方面,高明,工巧”、“ 友好,亲善”等意思。

治学方略

办学目标

办一流学校

创一流成绩

造就一流人才

办学理念

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以质量求发展 以发展创名牌

办学方针

制度化管理 规范化操作

科学化施教 市场化运营

道德准则

率先垂范 为人师表

廉洁奉公 德才兼备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

 

 

学校校歌

 

烟台金城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烟台金城高级中学。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由山东金城集团公司投资兴办的民办公助的非营利性高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以质量求发展 ,以发展创名牌;办学理念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才;发展定位是办一流民办学校 ,创一流成绩,造就一流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办学特色是文化立校,走赏识教育和素质教育之路,让学生成才先成人。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教育局、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山东省招远市迎宾路24号。

第六条 校的校徽为歌为《让青春在金城高中扬帆起航》,校训为自强不息、厚德博学,校风为团结、勤奋、务实、创新。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东金城集团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中的举办者代表。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山东金城集团公司,金额:1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出资者山东金城集团公司所出开办资金10万元,在学校依法登记后,成为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学校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学校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举办者权益的转让,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用于继续办学。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及办学规模:

(一)业务范围:普通高中;

(二)办学规模:24个教学班,1200人,为非营利性民办高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按期进行换届。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举办者或者其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2人。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兼任多个身份的,其空缺的理事职位由教职工代表补充。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结果,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修改学校章程;

(二)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三)     聘任、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规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 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 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 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对 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组织实施 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校 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 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2人(不得少于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 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 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 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山东金城集团公司任命,是学校的最高行政领导,对内负责全局性的指挥与管理,对学校任何重大问题有裁决权。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总务处、教导处、政教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管理。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以育人与提高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保证教学为中心,制定学校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的检查与落实工作。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四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为单位的三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学校不定期举行家校互动,邀请家长到校参与学生的学习、就餐、休息等各项活动,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提出,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建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章程的修改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终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或者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82 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汇编形式公布并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开,便于师生了解、查阅。